温龙质〔2015〕20号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季度全区产品质量
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质监所,省不锈钢产品质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区产品的概况,现将我区2015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和范围
二季度抽查的产品为龙湾区企业生产的不锈钢无缝钢管、通用阀门、法兰和管件这四大类产品,共200批次。本次抽样工作和检验任务委托给浙江省不锈钢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各质监所在抽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抽样具体计划批次和抽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抽检经费由区财政落实,各单位在承担局下达的抽查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检验费用。
(二)抽样时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或本文复印件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证(或执法证);所有执行抽样任务人员还要在抽样单上独立签字,并注明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编号(或执法证编号)。
(三)抽样单中“监督检查类别”一栏统一填写“2015年2季度区级专项”。
(四)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抽样时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验证相关材料后停止抽样,受检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
(五)抽样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龙湾区质监局,区质监局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必要时局稽查大队密切配合。
(六)省不锈钢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应在2015年5月份完成抽样(名单内企业不符合抽样要求,需要增补名单时,事先要征得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同意),且在抽样完成后3日内将抽样工作情况报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七)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确认工作由有关质监所承担。承检机构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3日内,先将检验结果汇总情况报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再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连同抽样单)和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并寄送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由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分派到各质监所,各质监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企业进行结果确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三、监督抽查结果的上报
请承检机构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上报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联系人:张琼丹,联系电话:85988012)。质量分析工作要严格按《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分析工作的通知》(浙质监函〔2008〕168号)要求执行。
附件:1.2015年第2季度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产品表
2.2015年第2季度专项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25日
抄送:市质监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市不锈钢行业协会、区阀门协会、区管件协会,张崇波副区长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