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滨海新区投资建设,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骨干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头两年由财政全额列支补助,后3年减半由财政列支补助;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由财政列支补助50%。列支补助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滨海新区首期工业用地基准价为12万元/亩,地价款须一次性付清。下列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
1、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下调8%;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下调15%(先交后退,待注册资本到位后,给予优惠)。
2、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地价下调5%,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下调10%。
3、高科技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地价下调20%;市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地价下调10%(先交后退,待投产后给予优惠)。
(三)滨海新区企业或投资者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规定缴纳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支补助50%。
(四)滨海新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落户温州,按《关于控制温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办理。
(五)到滨海新区投资的企业,其携带的非市区牌照企业自用车办理转籍手续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规费,其必备的自用车辆免收机场路通行费。
(六)投资者在滨海新区每投资固固定资产200万元,可将1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关系迁入市区,并免缴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补偿金。
(七)投资者及企业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可由教育部门安排附近学校就读并可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