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
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
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市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
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