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温龙政办〔2004〕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六届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龙湾区(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依法申请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规定,依法核准注册且实际须连续使用满2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转让商标的,转让前已连续使用2年,且受让后须使用满1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
在第十三届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确认)工作中(即2012年)被认定为龙湾区名牌商标,现仍符合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的,可申请延续确认,已经被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龙湾区名牌商标的延续确认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情况: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
(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
(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该商标实际持续使用等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市场监管所印章确认);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该商标广告宣传投入、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2)该商标商品销售服务区域、网点分布情况,涉及出口商品的,提供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3)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证明材料。
5.证明该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1)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证明材料;
(2)该商标企业打假维权情况证明材料。
6.该商标其他证明材料:
(1)近2年该商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合格结论;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龙湾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4)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区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7.该商标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证明材料:
(1)该商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章证明材料;
(2)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消费权益纠纷证明材料;
(3)该商标企业近两年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开支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申请资料统一采用A4纸,使用Word格式文档,并装订成册,由当地市场监管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1500字以内)》、《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申请延续确认龙湾名牌商标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龙湾区名牌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证》复印件;
5.原认定的《龙湾区名牌商标证书》复印件;
6.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地县(市)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7.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8.近2年内广告投入费用清单;
9.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龙湾区名牌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DE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由市场监管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分局;(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1500字以内)》、《龙湾区名牌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一份。
四、不予认定的情况
申报单位近2年内发生重大劳资纠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纠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违法问题不予认定。
五、工作安排
(一)2015年6月3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商会)及时通知所辖区域、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并予以推荐,拟认定商标单位和延续申报认定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照申报对象和范围的条件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新申报和延续申报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2015年7月15日前,参加新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申报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管所上报申请材料,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参评商标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8月1日前将审查完毕的申报单位电子材料(商标标识、企业简介、认定或延续确认表、认定或延续龙湾区名牌商标汇总表<市场监管所汇总>)和书面材料上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科。
(三)2015年8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科对材料进行复审,整理材料名单抄送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后,由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相关评委单位对参评的商标进行评审。
(四)认定后续公示、授牌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六、联系方式
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联系电话:85626216。
龙湾区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